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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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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KGB
看完影片以後就一個看法,意圖侵占跟恐嚇取財.


小心啊! 這可是嚴重的指控唷!

撿到手機的男子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條文很簡單, 不過民法的規範可以參考一下!
刑法 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引用: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 第805-1條
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影片中可以確定男子並無隠匿(保持手機開機), 而且在一接到失主電話就答應要歸還,
所以不成立侵占的意圖.
再來, 男子要求一成酬金是法律所規定, 失主若不符合上述805-1條免付酬金的資格,
那男子的要求也沒有問題, 而且影片中似乎也可以看出女子已事先口頭答應給付酬金,
只是不甘願, 想當場反悔而已.....
所以男子說出若女子不想給付酬金, 他可以把手機放回拾獲地點等說法,
也就不成立恐嚇取財的問題.
舊 2012-11-30, 11:11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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