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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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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引用:
作者ILYUSHIN3
1.前面的網友不是說過了嗎?民法規定可以要求一成呀。

不是說撿到了就一定要要求失主這一成 ~ 這本來就不是強制性的

引用:
作者ILYUSHIN3
2.鼓勵仍然不能證明案主是偷的,也不能證明案主沒有罪嫌,那只好不撿。所以不做善事的好,那你鼓勵心酸的嗎?

我鼓勵做好事 跟這個案主有啥關連? 就事論事對你來講很困難就是了?

引用:
作者ILYUSHIN3
3.所以,在沒辦法自清的時候,就只好任其死亡?還是沒辦法自清的時候就該讓人一口咬定是兇手?就像事主一樣?那任誰都不願意撿,如果對方是正妺你才撿?還是對方有錢或是失物值錢你才撿?還是對方是正妹你才救?還是對方是郭台銘你才救?

你看看 ~ 前面我才講完 你現在就開始延伸出一堆你自己的假設了
這個選擇很簡單 ~ 只有選擇撿或是不撿

引用:
作者ILYUSHIN3
4.我的語氣沒有問題,我提的都是我的看法。你的解讀我無法干涉。具體的做法就是,事主已經答應,而且事主仍有權報警但不必公開讓人知道。另外,案主本身無罪,索取報酬於法有據。我的看法仍然是,不必送警局。除非對方的電話有設置密碼,因為開不了也通知不了。

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 ~ 你也有權利去忽視我的看法

引用:
作者ILYUSHIN3
我也沒有扣你帽子…我在這裡扣你這頂帽子有什麼好處?
引用:
作者ILYUSHIN3
1.所以你無視法律了?

你這裡用上問句 ~ 但是說真的 在這樣的討論裡面不需要這樣問
我當然正視法律的必要性 ~ 但是不是甚麼事都需要扯到法律才能分對錯是一樣的道理
引用:
作者ILYUSHIN3
4.不管在那裡,你都有權利選擇做善事,至於要送警局一類的,那是選擇不做善事的時候必須要考慮的事。

這個論點我持贊同立場 ~
舊 2012-11-30, 11:08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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