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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Phenix
3: 先送警局是自清的動作 ~ 你在路上看到東西本來選擇權就在你自己身上 ~ 你可以選擇撿起來 或是丟在那裡
看到有人被車撞 本來也是可以選擇要不要幫忙救治


法律並沒有強制一定要將拾獲的遺失物送交警察局....
民法 第803條
引用: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這個事件中, 撿到手機的男子很快就通知失主, 所以他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
舊 2012-11-30, 10:44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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