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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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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應該是有點針對性在吧

對公司有利

對想攜械投新公司的員工不利
舊 2012-11-29, 07:56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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