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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若其繼承的財產當時並未繳納遺產稅,事後再發生繼承事實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只有在已納遺產稅的條件下,日後再發生繼承情形,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如果可以的話,最好交點遺產稅。
還有就是最好自己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看清楚。
之前辦的時候,那些部份要計入那些不要,
問了好幾次地方稽征所的人,
不同的人給的答案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