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甲(乙)女母親:A
甲女:B
甲女的先生:C
甲女的女兒:D
甲女的兒子:E(以上五位同住)
乙女 (甲女的姐姐):F
B在申請 "勞保一次金" 後不到一年因病死亡
名下有若干財產, 房子一間......
房子為A要給F的, 但掛在B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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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在沒有 "預立遺囑" 的情形下
1. 財產是怎麼分的, 各能分得幾分之幾? 免稅額是多少呢?
2. F正常來說應該分不到, 除非 "A, C, D, E均放棄繼承" 是嗎?
3. 若那間房屋給E繼承, 幾年後過戶回給F => 要繳增值稅吧
4. 若那間房屋給A繼承, 幾年後A過世後, 可繼承的是? D, E, F嗎?
5. 勞保喪葬津貼, 因A已申請退保, 喪葬津貼是否只能用家屬的有保勞保的人(投保薪資較低)=去申請, 而不能用A(投保薪資較高) 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