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irty Boy
如果對工作沒興趣。下班就可閃人。除非示是需要加班
而每週工作不超過50小時。(系統會鎖就要求修正)
加班要有加班費或補休。但也不能因此就長期加班
張忠謀講得很清楚了。是還有哪裡看不懂?
|
如果對工作"沒興趣"。下班就可閃人。除非示是需要加班
哪裡怪怪的?
沒興趣=>下班閃人
有興趣=>是要閃人還是加班?加班是加免錢還是有加班費的?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時間到做不出來你還是得加班
那些規範還是可以鑽
老闆會叫你鑽
張忠謀說這個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要達成只能招更多人去分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