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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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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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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11-21, 01:06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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