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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0660817
本人目前在某間知名的大企業工作
剛開始第一年是派遣工,一年後轉成正職人員,
但是轉正職前,僱主要我們簽一份 "保密合約",
合約的內容是要員工遵守一些公司規定,
這是身為員工應該要遵守的,沒問題!
但是裡面有一條是說,
轉正職後還有一個月的試用期,
在試用期的期間內想離職,需在3日前預告,
過了試用期後想離職,需在10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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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不論做多久,轉成正職人員後,
年資不是都 "強迫" 重新計算嗎?
那我轉正職後未滿三個月離職,
那依勞基法第16條所規定不是可以不經過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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