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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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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引用:
作者GXroots
很好啊~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是很好啊,但票據法都已經除罪化了,詐騙集團騙錢不但抓不到也判不重,卻要把個人借貸列為詐欺犯施加重罪豈不奇怪? 要也是先把經濟犯、票據法都一併施加重罪才是。
舊 2012-11-17, 01:3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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