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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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gpoka
1.這問題弟在前篇有表達我個人看法
2.弟猜想您問的應是都更條例第44條第一項裡的協助開闢公益設施吧,開闢公益設施原本立意是建商能提供更完善的居住品質所給的獎勵,但費用納入共同負擔,所以依比例後實施者可拿比營建成本更多的容積,一般說法是多的容積是給實施者的[代工費],而若您問的是一般建築裡公設比例,更新後建築本來應該依照新建築法規,就算不是採都更方式,自己重建也是依新法令建築~
3.老屋變成新屋還不用出錢不就是利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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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變新屋,建坪變小了,實住的空間變小,另外每個月又要繳管理費.這算是有利潤嗎?
對於又不炒房的我們而言,老屋變新屋的這種利潤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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