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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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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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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004697
1.老舊公寓又如何?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住的好好的為什麼一定要再蓋新的房子呢?
2.都更有獎勵坪數的比例,公設這些都算在獎勵容積裡,為什麼公是獎勵的,結果建商還把公設灌在我們住戶裡?
3. 1:1或是1:3,沒人說全都要拿回來,要的只是適當的利潤回饋給我們而已



1.這問題弟在前篇有表達我個人看法

2.弟猜想您問的應是都更條例第44條第一項裡的協助開闢公益設施吧,開闢公益設施原本立意是建商能提供更完善的居住品質所給的獎勵,但費用納入共同負擔,所以依比例後實施者可拿比營建成本更多的容積,一般說法是多的容積是給實施者的[代工費],而若您問的是一般建築裡公設比例,更新後建築本來應該依照新建築法規,就算不是採都更方式,自己重建也是依新法令建築~

3.老屋變成新屋還不用出錢不就是利潤嗎?
舊 2012-11-14, 07:40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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