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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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看不太懂你在寫啥
總之…勞基法是每七日最少要有一天做為例假
另外是國定假日、產假、特休
這四種假期除了產假、例假,都是要加倍給薪
產假則是不得工作、一定得休滿,不然雇主是會送辦的
例假上班則在法律違法的,所以勞基法沒有例假日加班費計算的規定
另外二周工作最高不得超過84小時,一週平均42小時
超過是違法的,勞基法上是一樣沒有加班費計的規定
所以有些比較會計較的公司、會用隔週六上半天班去補這四個小時(一日八小時計)
所以你老闆主張的合乎勞基法,基本上應該是鬼扯
一整個全違法
這種事要是告上法庭,一般法官會用習慣法
判給二倍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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