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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用電設備範圍係指「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所列舉600伏特以
上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
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設備,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
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始得裝用於用電場所。
尹啟銘說,建議書大部分內容與貿易自由化有關,經建會下設有財經法制協調服務中心,主要工作就是協調相關部會鬆綁法規;外國商會年度建議立意都很良好,也有助提升台灣長期競爭力,經建會將納入處理。
自由化這方面,只要主管機關仍然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處理的話,跟本不可能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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