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yamos
為何不論酒測值高、低送辦是不合理的?
這條法律規範,就是要任何駕駛人只要飲酒就不要駕駛。
酒精何時發作?下一刻誰知道?
處份是他軍中的規定及標準,況且軍法本來就嚴格,明知不該犯而犯…這是誰的錯?
一般人酒測值未達0.25mg/l,也不會犯法…
酒測沒有雙重標準,只有人有雙重標準…
喝一點應該沒事啦?
待會應該沒有臨檢?
現在以有很多人死於酒駕下,不要再讓這事情發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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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不乾脆改成只要血液裡有酒精反應就成為酒駕呢?你這樣說的0.25mg/l不就沒有意義了?
但現在的法律是“一旦肇事”不論是誰對誰錯,只要你的體內有酒精,就是公共危險...
這樣哪裡不是雙重標準...
酒駕歸酒駕,肇事歸肇事。如果肇事的原因是出在酒駕駕駛人,這樣才因該形成公共危險罪,不是嗎?
我只是覺得這個法規不合理而已,請加強取締酒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