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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只要出車禍有酒測值不論高低就要公共危險送辦
不論是哪方的錯
這條法律本來就不合理。
根據台灣法律,他也沒有達到酒駕標準0.25
卻因為害怕被處分或是退役,讓他起了肇事逃逸的心態....
這是正確的嗎?
等於酒測這件事情有雙重標準...


大家都搞錯了啦,血液濃度0.05%和吹氣的0.25是等值的
這不只吃薑母鴨了,大概是喝兩杯啤酒

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請駕駛人勿以身試法、因小失大。
 
舊 2012-11-12, 11:04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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