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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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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cmwang
請看一下刑法第33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35)是怎麼寫的....



賣方自己的錯誤,是要怎麼證明買方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啊,再說您提的hyperlink中不也寫到了提民事訴訟比較可行,提刑事訴訟並不一定會成立侵占罪嗎....

所以我說“我們並不清楚雙方的溝通過程”
任何情況都是有可能的,不是嗎?
賣方的疏忽不代表買方可以不當得利
舊 2012-11-08, 08:0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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