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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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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引用:
作者
Quaker2002
因注意未注意比較討厭的是,明明就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依然被判有罪。
先小小糾正一下 ..
是 "應"注意 , 且
能注意
而未注意 .
早年因為科學證據的欠缺 , 事故發生往往只能由現場圖去看圖說故事 , 加上各說各話 ,
所以這一條過失條款常常會浮出來 ..
而現在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遍 , 路口監視器也越來越多 , 有這些影片的證明之下 ,
證據力則是大大的增加 . 這種各打50大板的情形也有減少的趨勢 .
2012-11-07, 09:55 PM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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