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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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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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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aker2002
公共危險罪的定義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就本案而言,不該超車而超車算不算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
2012-11-07, 01:5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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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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