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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lompt
原來要被對方撞到死才叫路權
佩服佩服
另外同車道沒有轉彎的問題
以前同學車禍被人撞就吃虧在這一點



這兩個案例是不同的


重點是故意,一個是想詐財,一個是爭一口氣,都一樣不可取。

我不是替休旅車說話,他違反道路交通規則,違規變換車道是事實。
舊 2012-11-07, 09:49 A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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