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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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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acer2000
現在年輕人眼高手低,其實有部分也是勞基法實在對資方太嚴格了,卻便宜了勞方,以下舉例:

一。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那是不是只要不休假,每天上工六小時就能下班?

二。曠職三天才可直直接解除勞動契約:要拖到三天?一天就可以fire了

還有近年來政府還要砍派遣砍責任制,事實上只要是工作根本都要責任制,結果勞基法這樣,難怪寵壞年輕人,勞基法應該修法或廢除


No. Shut the fuck up.
舊 2012-11-03, 03:37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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