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oldentranc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54
引用:
作者arzbond
...

然後硬要說這是你發明創新的,不是公司老闆的功勞,

你是老闆你吞得下去嗎...43


我覺得重點不是個人創作, 而是集體創作

而這集體創作可以用公司名義發表, 但不應該變成"老闆個人創作"

像美國電影那種尊重每一位創作者, 在片尾呈現出來, 就是尊重每個人的創意與努力
舊 2012-11-02, 03:10 P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oldentranc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