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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EAC212
當然我舉的例子不是本主題案例。
舉例"如果你被搶了"只是讓你設身處地去想一下合理性。
結果你一看到就高潮的失去理智?
『要別人怎麼跟你談?』
不想談可以不要談呀。誰強迫你了?
看看你#12講的吧..
你的優先順序又跑去哪了?
新聞裡描述雙方都自認沒損失,不需要領那筆贓款,法官於是把錢判給犯罪者。
而犯罪者也已服刑完畢,
那再比照你現在提出的優先順序,
你要怎樣把"沒入國庫"設定是進優先順序裡呢?
說不定該國法律和法官認為罪犯服刑完畢,雖是犯罪所得但也是所得,所以做這樣的判決。因為這就是個法律問題。
參考拾獲物...
本國民法第八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而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難道你是住在左岸的?


被搶了就被搶了~我有 要求返還的權利 ~

設身處地去想一下合理性????????

我都有要求返還的權利~還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能請說明一下嗎?

還是你一開始就覺得被害人沒要求反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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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現在提出了更可笑的例子

你現在是說~遺失物=不法所得?

你知道不法所得是什麼嗎?

我住左岸? 我覺得你更像是左岸好嗎...連個法條都讀不懂

還亂曲解~亂類比

連 遺失物 都有辦法 拿來跟 不法所得 來當類比

你搞不懂這兩個東西的差異在哪嗎?

你很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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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談可以不要談呀。誰強迫你了?」

我也懶啊~但你不知道在自卑什麼~發現你最近很想黏過來戰我

三不五時就用像現在一樣~非常可笑的類比在說一堆鬼話

我是搞不懂你想證明你的什麼啦

但你引我的言了~我覺得我應該要做點回應
舊 2012-10-28, 12:4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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