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eirock
有種東西叫 優先順序
你無視這個邏輯~要別人怎麼跟你談?
不法所得就 被害人的優先權大於沒入國庫 ~不了解?
被害人已不存在~也無繼承權利人~就是沒入國庫
你問的問題讓人覺得很莫明奇妙
先看一下他的「設定」
再看一下我國的法律
他不是在談本主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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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舉的例子不是本主題案例。
舉例"如果你被搶了"只是讓你設身處地去想一下合理性。
結果你一看到就高潮的失去理智?
『要別人怎麼跟你談?』
不想談可以不要談呀。誰強迫你了?
看看你#12講的吧..
你的優先順序又跑去哪了?
新聞裡描述雙方都自認沒損失,不需要領那筆贓款,法官於是把錢判給犯罪者。
而犯罪者也已服刑完畢,
那再比照你現在提出的優先順序,
你要怎樣把"沒入國庫"設定是進優先順序裡呢?
說不定該國法律和法官認為罪犯服刑完畢,雖是犯罪所得但也是所得,所以做這樣的判決。因為這就是個法律問題。
參考拾獲物...
本國民法第八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而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難道你是住在左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