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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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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這例子得條理似乎是這樣

被搶的銀行從保險公司先得到了賠償保險

之後法院想把贓款與金幣還給保險公司(因為銀行已得到賠償,損失方變成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光拿金幣就比一開始賠給銀行的還有剩,所以就不要贓款的部分了?

但銀行也因為已取得保險賠償,所以也不想拿這筆錢?

最後沒人認領贓款的部分,所以法院就判給了歹徒?

但按常理(我們得)應該是沒入國庫不是嘛?

歐洲得判法實在超有人權得~


不法所得應該要沒入國庫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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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幣增值的部份...不都應以當時的時價來算?

還是...其實是 贓款 部份是近幾年才給了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因為理賠的關係~所以主張 贓款 應歸保險公司~
而銀行走法律程序...最近才走完
或近幾年 贓款 才被查到...之類的原因)

引用:
作者solosbye
標題殺人....


很像XD

新聞內容也太過簡略了
 
舊 2012-10-27, 08:3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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