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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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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遭遇到相同的問題,已經快要整整一年了,還是無解,附上之前警察局給我的回應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XX年XX月XX日向OO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建議有關「XXOO」
噪音情事經交XX分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
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六)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多數人而言,如所製造之噪音,僅妨害特定
個人安寧,尚未妨害其他多數人時,即無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秩序。
三、本案建請 台端可向主管機關【XX巿政府環保局】具名檢舉易發生噪音時段至住居
所測量噪音是否符合法規管制範圍,如未達噪音管制法之規範時【需提出書面資料証明】
,有繼續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公眾生活安寧之聲音情形時;應依當時
情況由警方向報案人及其他不同檢舉住戶【2戶以上】製作調查筆錄後並由執行員警提
出職務報告認定後,警方始得依法處分。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問題,可與OO分局承辦人XXX(電話00-1234567)聯繫
,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OO市政府警察局局長XXX
敬覆
有趣的是這篇回應中在第三點提到要先請環保局測噪音,達不到管制標準才能用社維法,
而且你還要提出書面證明,問題是不管是警察局的社維法或是環保局的噪音法都沒提到這點,
你上網到環保局的網站上詢問,得到的回應卻是直接告訴您適用社維法,可以不用環保局測噪音
這擺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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