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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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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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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68
又領又罵有什麼關係嗎?連唐湘龍都會說要針對制度不是針對個人。罵是為了健全國家財政,改善政府制度。領是因為那是她合法應得的,不是賊贓。本來降低成5%10%以後她就順理成章可以領的錢,現在卻因為對手卡住不肯改,害她連基本的福利都沒得領,一堆罵她的有錢的對手照樣領的爽歪歪,還被那些她為之幫忙爭取福利的一般老百姓給拱上大位

唉,算了,我還是不要太激動,反正有改就好,誰改都一樣,看起來就算不是民進黨當家,輿論夠強大國民黨也是要低頭的,大家就這樣繼續吵吧,看要怎麼喊價。我只是覺得當時如果不是國民黨國會過半,那國庫到今天就可以省下不少錢,民進黨越早有能力當家作主,國庫就省的越多。不然你覺得是民進黨當家還是國民黨當家會把18%砍的多一點

十八趴的議題根本就不需要爭論下去
這種被認為不公不義的制度不是在1996年已經正式廢除 新進公務員或不符合資格者不能領 早就訂了落日條款

只是大眾還搞不清狀況被政治人物牽著走 誤以為公務人員人人可領十八趴 其實最不滿的是舊制下仍可領的是'哪些用黨職拼公職一起計算年資"才是最大問題

而其中不能砍的或是修法後會出現"違憲問題" 執政者難道不考慮進去嗎? 當然有另一派人的說法廢十八趴或修法不違信賴保護原則 下面解釋得很清楚行政命令也算 砍罷!到時官司就打不完

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文說:「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舊 2012-10-24, 05:16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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