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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你去GOOGLE來的東西跟今天的CASE有關嗎?
1.貓比鄭嫌先住進公寓的對吧?
2.這間公寓住了三個人,鄭姓飼主、還有陳姓室友
陳姓室友受訪的時候也沒表示過他覺得貓吵吧?
三個人中扣掉飼主一人覺得貓吵一人無意見...那...?
這個CASE沒辦法說服別人:貓吵到想讓人動手吧?
以上還少算明明有其他解決方法,他偏要到他要服刑的前一天才幹這種事。
我旨在說明:很多時候人討厭某人或某物,不需要他真的有造成什麼困擾或缺點
單單只要知道對方存在就是種厭惡,不喜歡,什麼都可以拿來當藉口。
鄭嫌就是不喜歡貓,想賭運氣隔天不想坐牢,找個藉口動手把貓了結了,如此而已。
他現在也說得很明白了,他寧可去精神病院也不要坐牢。
竟然有人會傻到去對他動手的理由認真起來檢討飼主是不是沒有善盡職責?
既然是藉口,這個CASE裡面主人有沒善盡職責,或貓吵不吵,重要嗎?
貓整天都很安靜就可以免去一死?你相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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