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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VF-19
第二十六條
本法所稱本俸,為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
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

出處:
中山大學內部網頁轉貼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退休服務專區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law/staff/ls0801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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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第 26 條
屆齡或應命令退休人員,服務機關未依法辦理其退休案者,審計機關應不
予核銷所支之俸給待遇。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S0080002

法條兩年前的確是刪了~但不知道那個白癡,無視法源被刪,或是根本不知道被刪,
隔年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照樣把退休人員納入,
(跟幾年前的公文對照來看,發放對象部分幾乎是一字不漏照抄 )
還依這紙"公文"(連行政命令都不算)編列預算.......

這應該可以報請監察院彈劾了~
舊 2012-10-17, 10:12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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