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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第二十六條
本法所稱本俸,為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
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

出處:
中山大學內部網頁轉貼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退休服務專區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law/staff/ls0801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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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第 26 條
屆齡或應命令退休人員,服務機關未依法辦理其退休案者,審計機關應不
予核銷所支之俸給待遇。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S0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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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10-16, 08:1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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