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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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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先來看看勞工方面的案例

http://bit.ly/W5aNHj
變更工作地點,勞工是否有接受調動之義務?

被告自臺北縣新莊市○○路二四四巷七十二號遷廠至桃園縣大園鄉○○村○○路二七巷四弄八號之新址,惟乘車經由北二高,若交通順暢約三、四十分鐘即可到達(平時單趟交通時間約為五十分鐘,被告為顧及員工利益,甚至在意願調查表上將塞車情形所需花費之時間亦一併算入,作為調查之依據,且由員工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得以避免塞車時間)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被告就遷廠後造成員工之交通不便,已有提供交通車載運之必要協助,又耗費之通勤時間,亦以每人每日一百四十元作為補償。

再來看看新舊台中市政府,兩地相距約 5.7 公里,車程約二、三十分鐘。
http://goo.gl/maps/z9qwO

提供交通車我覺得是 OK 的。
 
舊 2012-10-11, 04:15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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