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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無能 撞癱人竟免賠 查不出2嫌誰開車 「要法院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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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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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725
引用:
作者
oArmso
律師費爽爽領?
民法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事部分,二審法官認為陳男才是駕駛。所以並非「共同不法侵害」,也不是「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
2012-10-11, 02:28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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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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