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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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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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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Armso
律師費爽爽領?

民法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事部分,二審法官認為陳男才是駕駛。所以並非「共同不法侵害」,也不是「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
舊 2012-10-11, 02:28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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