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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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責任和家長的責任是可以分開看待的,家長有責任並不表示商家就無責任,只是台灣的法令規定不夠周全,商家的責任部分可能就要憑法官的心證了
像台灣以前也不知道有拖地板地板潮濕會滑倒要放牌子警告吧?是因為外國發生過許多類似的案例,法官認為場所管理者有無法逃避的責任,所以台灣才會學起來。也類似速食店贈送的玩具為什麼應該要附警語,因為這樣可以排除玩具提供者的責任。
這個案件可能店家有放警示標語,但以我個人看來還是不夠。如果是小孩自己撞上一般自助餐店裡一定會擺放的熱湯,那就很明顯是小孩的錯。但是還有客人在店裡本來就不應該把危險物品擺出來(如果可以的話,他們在人多的營業時間也可以擺出來),尤其又在沒有明顯隔離的地方,我覺得這還蠻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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