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evil
前面就說了
[公共場所安全]與[教育孩子]是二個議題,
除非認為公共場所不必安全,家長應該要自己教會小孩閃避,
不然我看不出來,要求業主保障其營業場所的安全有何不對?
以地滑摔傷為例,可以檢討
是否加設防滑設施,
是否標識不夠清楚,
是否改變清潔順序,
是否更換清潔道具....等
而不是一句[都是小屁孩沒家教],然後結案。
若照你說的,家長最大的責任應該是不要帶小孩進入餐廳,因為危險因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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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你的訴求『業主保障其營業場所的安全』,這是正面的,
不過,有些人死抓著這點來要求店家需負起責任,
這就是前面有網兄講『是家長減少自責的舒壓方式之一』,
是的.. 以法規來說,家長贏得這這次的賠償,
真的好了不起喔..我好想給那種家長按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