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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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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1月初因為人撞傷經過3次協調仍不得和解,最後在9月中開庭經法官調解對方願意陪6萬元。但是因為對方喊窮所以要求分15期賠償每1期4千元,在賠償5期後(也就是2萬元)我要撤銷刑事告訴,這是民事部分已簽字和解但昨天7號是第1期繳錢的期限,我並未去跟他拿也就是未履行和解內容。
但事後想想不對,要是對方在我撤回後故意不賠去打零工或是到別縣市工作
,我拿到判決書也就無法求償也無法再提起刑事告訴了。我覺得至少要拿到5萬元才願意撤,
今天打電話去法院書記官說明我的風險,他說我要寫聲狀書去法院,法官才會知道才會再開庭或是近一步安排和解,我想說我從未寫過這聲狀書所以上來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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