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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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ragon cat
80多年前強者我老弟交個女友
期間送了不少東西,有戒指 項鍊,當時黃金1錢也1千多元
後來她回台北了,我老弟常要在假日搭車北上找她
她無緣無故要分手
我老弟要求她把交往期間付出的金錢和送的東西拿回來
最後她還三萬
雖然很小氣,但是錯不在我老弟,面子不比錢重要
反正以後也不會再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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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很令人費解... 想分手還要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 禮物才不用被收回?? 多古怪
我經濟狀況馬馬虎虎而已, 從來沒送過人不得了的東西; 但無論如何, 東西送人就是別人的東西了, 還想要回來? come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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