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Member
|
日前聽相關研討會時,主講人有提到台北已有不少律師成立所謂的蟑螂事務所,打算利用個資法來大撈一筆
國外個資訴訟的案例多半以和解收場。律師或是社團代表收集足夠的人數(我國為20人以上即可成案),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的公司或組織則須負起舉證的責任,證明自己善盡管理責任...
不過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國外的案例多半是以戰逼和,被告的一方都是要繳付大筆金額和解。因此這其中就有很多利益存在。
例如律師找20個相關受害者簽署授權,說好事成後每人可獲得十萬元賠償,然後律師代位向業者求償個兩千萬,假設庭外和解500萬,律師扣掉給那20人共200萬的賠償金外,其他的就是律師賺的,那20位委託人坐在家裡就可以拿到10萬元賠償金....而且參考國外案例,企業組織敗訴的機率是很高的...
據說國內有部分公務機關已經在今年的預算中編列相關的賠償金額.....
另外依據今天公告實施的個資法內容,其實最高賠償金額不只兩億....如果涉及的利益超過兩億元,賠償的金額是可以再往上攀升.....(個資法第四章第28條說明)
因此一些散漫的公司企業,不小心是會被告到結束營業的....
不過要強調的是,這已經是個法律問題,因此我只是轉述別人在研討會中的說法,僅供參考。一切還是以未來法院的判例而定...
以下是個資法相關法規說明,各位可以參考一下。(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