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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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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引用:
作者漲 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你們這幾個愛嗆我的 , 麻煩去重修一下交通規則好嗎 ?
不要每次都被我打臉 !

能出來幾個比較有本事的嗎 ???????????????????????????????????


我嗆你啥啦....又開始腦補了嗎???
若發生車禍不都該去驗傷的嗎
還是事後發現即可??
若真有心要幫助別人當下善意提醒對方不行嗎??
還是回家後線上報案順便貼影片教訓別人比較爽

http://www.tcpd.taipei.gov.tw/fp.as...45340&mp=108001

引用: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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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9-27, 04:54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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