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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whales4
刑事的肇事逃逸罪跟交管條例肇事後的行為處份似乎是不一樣的~不然就不需要分二條了。

而且重點在於法官如何定罪,而非您能裁決他就是肇事逃逸。(我也只是說明肇事逃逸罪的內容是什麼而已)

您頂多只能學記者說:白色車主疑似肇事逃逸?



另外您為什麼老愛在這傳教呢?傳來傳去都是對同樣一批老屁股啊~

FB上的粉絲還不夠多嗎?

過去我也很挺你的想法,但現在真的覺得越來越誇張,反而對您的行為心生反感了...。


多想想北風與暖陽的故事好嗎?


你分析的有理!!

「刑事責任」與「交通處分」,

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
舊 2012-09-27, 04:5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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