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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內容為被告陳昭州,案由為詐欺,裁定不得抗告。但刑期為五年以下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與報導詐欺未遂、罰金一萬元、全案可上訴,稍有出入,當然也可能是因慣犯或數罪併科而來。
套句現在流行的話,此為「集滿累積點數」、「升級加成」、「效果加倍」。
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審易,1764
【裁判日期】 1010910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昭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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