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weirock
可憐~可悲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
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
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
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7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
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

第 92 條
...

落落長寫了一大堆,結果呢?
除了因為警政署、消防署是內政部底下的單位,所以稽查、違規紀錄、救護要由內政部來主導外,其他的呢?不就是決定你該如何使用馬路、罰你錢的交通部來主導的嗎?

所以誰說了算數?還是蓋房子的說了算數嗎?
     
      
舊 2012-09-25, 10:23 PM #2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