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Qbab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荒郊野外
文章: 225
引用:
作者李狂傲
你簽的定期契約,公司可能有違法嫌疑,看你自己要不要追究:

派遣員工,誰說不用資遣費?
http://media.career.com.tw/treasury...=352p050&no2=35

雇主要求勞工簽定期契約,必須是雇主能預期工作結束的時間

與勞工是否勝任該項職務沒有關係

另外,勞基法確實沒有規定試用期(舊勞基法有)

但勞雇雙方互相協議試用期,不算違法



所謂繼續性工作,是相對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來。實務上,視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果有,視為「有繼續性」之工作。

這樣它就倒了,一定是有繼續性之工作..........哈
我認為本公司較喜歡用已婚男,認為會比較穩定即使是23K
反正周六休假可以去面試

我本想拍下來,但拿的是傳統手機又在辦公室


PS:引用該文
即使簽訂定期契約,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意思,或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依勞基法規定,仍視為不定期契約。這項規定跟勞工的工作權有關,勞工切勿輕易放棄。
舊 2012-09-25, 08:42 P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bab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