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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文.....大發工業區包裝作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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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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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
李狂傲
你簽的定期契約,公司可能有違法嫌疑,看你自己要不要追究:
派遣員工,誰說不用資遣費?
http://media.career.com.tw/treasury...=352p050&no2=35
雇主要求勞工簽定期契約,必須是雇主能預期工作結束的時間
與勞工是否勝任該項職務沒有關係
另外,勞基法確實沒有規定試用期(舊勞基法有)
但勞雇雙方互相協議試用期,不算違法
前面都對,但最後一句,但書沒寫出來會讓人誤會的
互相協議試用期,僅止於薪資部份(如三個月上手後調薪)
若是在約定試用期內要員工離職,仍然要給資遣費
2012-09-25, 08:3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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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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