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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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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mmy
你開車、騎車在路上違規了,被警察開單,依的是什麼法?不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難道還會是給你們當塗鴉標準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你只會抓標題,真有實際看過『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的內容嗎?未避免你混淆他人,我就直接告訴大家內容好了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拉到第二章、2.2車道寬這一節:『車道如供汽車、機車及慢車共同使用,一般稱混合車道』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40013&FLNO=124) 則說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


又出來跳針了

開你單的是交通部? 還是警政署?

路是警政署管的?

你上路不看標線不看車道騎? 難怪路上的亂像那麼多

然後你們機車黨之前就知道 混合車道 的存在了嘛

怎麼到現在才在全面否定 混合車道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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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9-25, 10:16 A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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