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道、機車優先、機慢車優先、自行車專用道
光是針對機車與慢車的部分各縣市最少就有這麼多種設計,再加上實體分隔島區分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實際上就說得很明白,
全國通用,最外側就是慢車道,內側快車道分兩種機車能走跟不能走就這樣
一般人有什麼需要去管從不知道什麼地方跑出一個沒聽過的"混合車道"這個名詞?
不知道標線繪製規範拿不到駕照?
拿規範地方政府的法條說這是一般民眾要知道遵守的?
沒效力的東西你說再多他還是沒效力。
如果這個樣子說得過去的話,早就兩者去其一,
為什麼要留著對同一事物卻有不同內容敘述的條文?
對地方政府負責道路鋪設標線繪製的行政單位而言,或許該車道有個名稱叫做"混合車道"
但是對於一般用路人而言,他只有一個名稱,叫做快車道(機車可行駛)
這很難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