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eirock
問題是到了法院~就有機會用到它了
那是不是應該對它有認知比較好?
(就是有腦殘的汽車用路人分不清混合車道~
認為機車在快車道(實為混合車道)被他撞~他也沒有負任~
因而撞了人~上了法院~也告輸了)
而且設計規範對車道的分類很簡單
接近完全適用於平面道路的所有路種
為何不用這種分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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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會這樣,這假設太牽強,整個無俚頭....
我還是老話一句,該法規範的對象是地方政府下轄的交通主管機關,與一般民眾無涉。
要講法條,第一個就是看法律條文到底是制訂給誰遵守的?
弄錯對象引錯法條在先,剩下的根本就不用多費口舌。
再者,各地方政府在施行上的法規經常會略有不同,
難道用路人行經不同縣市前還要特地去了解該地方的道路標線繪製與他處之異同嗎?
這既不實際,也沒有道理,請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