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道哪一條可以拿來用???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2-09-24, 03:45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鋼蛋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