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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肉身霸佔車位 靠引擎蓋「不讓你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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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
妨礙交通
,不聽禁止。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道哪一條可以拿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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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2012-09-24, 03:4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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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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