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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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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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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ruinousdeity 
				我要說的就是,這個設計規範的規範對象是何人?還是哪個組織? 
跟一般用路人有什麼關係?道路、標線、號誌是一般用路人鋪劃的嗎? 
名稱混亂、同一事物在不同法律有不同的名稱並不少見。 
行政單位、司法單位對某個車道有幾種不同的稱呼又有何影響? 
那並不是一般用路人需要知道、遵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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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到了法院~就有機會用到它了
 
那是不是應該對它有認知比較好? 
(就是有腦殘的汽車用路人分不清混合車道~ 
認為機車在快車道(實為混合車道)被他撞~他也沒有負任~ 
因而撞了人~上了法院~也告輸了)
 
而且設計規範對車道的分類很簡單
 
接近完全適用於平面道路的所有路種
 
為何不用這種分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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