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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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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交通規則才有清楚且正確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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