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好笑~不敢問混合車道就對了~
喧騰一時的蕭淑妃酒醉駕車衝撞值勤警員,造成一死二傷案,
當時案發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十分許,
台北市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三中隊三名員警,沿承德路南向北執行巡邏勤務,
途中發現陳文裕駕駛RLW-二九六號輕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跡可疑,
即趨前攔檢,並將閃著警示燈之警用巡邏車停放在慢車道上,
當三名員警下車立在警用巡邏車之後,正欲對陳文裕過濾清查身份之際,
突遭蕭淑妃駕駛之CV-一三0二號自用小客車自後以時速七、八十公里以上之疾速追撞,
三名值勤員警不及躲閃,被撞個正著,而造成一死二重傷之慘劇,
本案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具有不確定故意之殺人罪、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
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十二年,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僅判處蕭淑妃酒後駕車致生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累犯,
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害人家屬不服地院判決,
而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徐鈴茱律師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新台幣陸仟柒佰餘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十月二日上午宣判,維持地院之判決刑度,
但改變警員執行巡邏任務過程中過失的認定,
推翻地院認為值勤員警在快慢混合車道攔檢有過失的看法,
改依交通局鑑定報告認定三名員警無過失,這項改變對三名員警之民事求償極為有利。
承辦本案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徐鈴茱律師認為,台灣高等法院未改依殺人罪判刑,
且量刑太過輕微,將讓外界誤認酒後駕車可獲輕判,將再受當事人委託請求檢察官上訴。
退步言之,即使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蕭淑妃並無不確定殺人故意,然亦屬「重大過失」,
且案發至今從未口頭表示歉意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惡性極其重大,
相較之下高院之判決顯屬過輕,特別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部份,
法定刑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竟僅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顯違「罪刑相當性」原則。